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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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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公司章程。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三)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五)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六)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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