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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一...
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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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负责开发、维护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装运前检验工作信息化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根据污染程度实施消毒、熏蒸等卫生处理,未经检疫处理,不得放行。质检总局可以依法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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