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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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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原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案件大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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