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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经常碰到其他继承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来主张自...
不能立遗嘱,不给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一分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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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婚姻家庭生活存在于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很多事外人并不知晓,所以证据的收集很困难,而且容易出现收集证据不合法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对于不同的证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技巧,比如对于双方有财产约定,应该提交协议书;而对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调查应该提交银行账号;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应该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应避免以下不合法的证据收集手段:一、聘请私人侦探。目前司法实践中通过私人侦探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合法性仍有待商榷。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二、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民法典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三、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某些“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综上所述,在离婚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避免类似上述的违法途径及手段,做到合法收集证据。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就该问题而言,关于证据来源的填写,可以是人证,物证等。也就是说写明该证据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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