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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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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辍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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