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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对本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际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明某一时点的实际结存数与...
1、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全面清查。局部清查。 2、按清查时间分: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 3、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内部清查。外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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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做好必要的清查前准备工作; 5.清查应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清查人员要做好盘点记录,填制盘存清单,列明所查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和款项及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清算财产是指用于清偿企业无担保债务和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包括: (1)宣布清算时,企业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配的全部账内外财产。 (2)企业清算期间依法追回的财产。 已作为扣押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一部分,不得计入清算财产,但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去担保债务。
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原辅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各企业、单位都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各项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对于长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之中。对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地存放的超过规定领取期限的无法交付货物,由保管单位进行清查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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