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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
关于税收违法刑事处罚中的没收财产处罚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没收财产是轻于罚金的财产刑)没收全部财产重于罚金的几点见解: 1.刑法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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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属于一种刑事处罚,在刑罚中属于附加刑。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附加刑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是参照主刑适用原则来执行的。如你讲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就可以参照主刑“限定加重原则”来适用。在对犯罪嫌疑人同时适用罚金刑和罚没财产附加刑时,要综合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适当适用。相关条文:《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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