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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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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而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应当自行承担:(1)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贸易活动,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一、行纪合同如何区分 (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义务。代购合同、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一)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四)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有两种情况,即高买低卖和低买高卖,应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买低卖,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与纪律合同有关的事务仅限于购买、销售、销售,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是民事活动除特定当事人外必须处理的民事活动。其次,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纪律合同中,纪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委托人没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直接有效。然后,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纪律合同的纪律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介入交易活动,但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指示权内工作,始终受到委托人意志的控制。最后,有偿性不同。纪律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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