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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
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务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操盘手只是操作炒股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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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一定,有的几个月就崩溃了,有的几年就崩溃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息。除了货币形式外,还本付息的形式还包括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1、可以返还的。 2、非法集资的话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当时已经立案的话应由侦查机关追回返还,没有立案的话建议先进行报案处理。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话可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来。
非法集资是定性于该公司没有经过国家金融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基金私募协会、国家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而取得相关资质后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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