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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法集资是定性于该公司没有经过国家金融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基金私募协会、国家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而取得相关资质后进行相关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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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安机关前期追回非法集资财产后,资产处置小组将清算非法收入,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果实,经审查确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回的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判决返还受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受害人涉及的财产的,应当通知受害人索赔;无人索赔的,应当通知;公告三个月后无人索赔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索赔的,经核实属实的,应当申请退还国库;原物拍卖、出售的,应当退还价款。被害人终止侵犯国有财产,无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损失被核销的,应当上缴国库。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产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扣押、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没有时间长短一说,只有查你没查你一说。现在这社会一般民不举官不究,还有若你给社会秩序带来了大的坏影响。资金庞大,非法集资办查了你,就悬了。或者不对付,不查还等什么。别以为政府是吃干饭的,想办你就没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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