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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
不可以拒绝承兑的。被背书人写的错误可以由原记录人变更,或者由原记录人发行证明书,证明书是自己写的错误。这里的原记者是指在错误的背书人下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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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不连续根据《》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2、委托收款错误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3、背书转让给个人错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不可以拒绝承兑的。被背书人书写错误可以由原记载人予以更改,或者由原记载人出具证明,证明是自己书写错误。这里的原记载人是指在错误的被背书人下面盖章的。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可以拒绝承兑的。被背书人书写错误可以由原记载人予以更改,或者由原记载人出具证明,证明是自己书写错误。这里的原记载人是指在错误的被背书人下面盖章的。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付款人承兑以后成为汇票的承兑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2、《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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