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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核实的员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在避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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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6年,孙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内工作,否则孙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15年9月,孙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并明确孙某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此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孙某补偿金6000元。半年后公司发现孙某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请求。2、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孙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孙某辞职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不得在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但孙某违反了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支付原用人单位违约金。温馨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明确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假如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医疗事故尸检要慎重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患者尸体无疑是重要的证据。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发生后,作出尸检的决定却是艰难而又痛苦的事情。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等到痛下决心同意尸检时,其实是否要尸检还是需要慎重考虑,认真思量。尸检实际上是双刃剑,对患者而言,可能有利,可能不利。如一患者因肝胆结石手术,最后在手术台上大出血而死亡。家属要求赔偿,医院答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条件是尽快处理尸体。等尸体火化了,医院翻脸不认账,因为家属把关键的证据给毁了。这是不做尸检的坏处。但有时未必有好处,如一青霉素过敏患者,入院做疝气手术,手术后第二天突然死亡。死亡前使用头孢类抗菌素。该药物说明书明确青霉素过敏者慎用。家属认为是药物过敏休克死亡,医院要求尸检,家属很痛快就同意了。但尸检结果却让家属意外:患者死于肺动脉拴塞。尸检结果出来后,原本态度友善的医院强硬起来,患者死亡与用药无关,纯属医疗意外。类似案件,家属不同意尸检,鉴定时专家认为医院用药存在过失,不排除患者药物过敏死亡的可能,结论是属于医疗事故。出现这样的现象原因在于鉴定专家都是医师,平常面对的都是活人,习惯于“黑箱”作业,哪怕再少的资料,也能得出初步诊断,医疗鉴定对他们而言实际上也是一种诊断,因此,没有尸检结果,鉴定专家未必会觉得对得出鉴定结论有什么障碍。如何决定是否要尸检,关键时候还得请教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定夺。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一种限制。但这个规定也不是对离婚撤诉后所有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在六个月内,是不会重新立案的。但有一个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当你起诉后发现法院有管辖权,有些有经验的法官会劝你撤诉,然后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然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诉时,当事人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撤诉之后又重新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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