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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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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是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我国指定辩护包括强制指定辩护和酌定指定辩护两种情形。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对于下列三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这些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1、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是无偿的。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被告吴XX年近八旬的母亲梁XX的委托,由事务所指派,并经被告人吴XX的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早在侦察阶段便介入了本案,先后多次到高州,会见各级领导,向其口头及书面陈述犯罪嫌疑人吴XX应属违法,但不构犯罪的法律意见,但可惜高州的部分官员对百姓的态度让人不可理解。本人接受被告母亲委托以后,仔细研读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方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辩护人认为,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及所附证据可以说明其违法,但不足以说明被告人具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其他罪的法定要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被告人吴XX无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审理中予以考虑。一、法律规定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7〕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法条的原文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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