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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是哪些意思呢,有哪些样的要求

2022-07-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被告吴XX年近八旬的母亲梁XX的委托,由事务所指派,并经被告人吴XX的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早在侦察阶段便介入了本案,先后多次到高州,会见各级领导,向其口头及书面陈述犯罪嫌疑人吴XX应属违法,但不构犯罪的法律意见,但可惜高州的部分官员对百姓的态度让人不可理解。本人接受被告母亲委托以后,仔细研读了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方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辩护人认为,高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州检刑诉[2011]239号”《起诉书》及所附证据可以说明其违法,但不足以说明被告人具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其他罪的法定要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布被告人吴XX无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审理中予以考虑。一、法律规定依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7〕9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法条的原文是:“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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