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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 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就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 跨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应区别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 一、修复费用; 二、报废费用; 三、更换费用。 第四条除外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 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 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 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八条赔偿处理 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用户应向销售或生产单位申请索赔,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需要修理的产品,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二、报废产品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三、更换产品负责赔偿其维修及往返(邮寄)的运杂费用。 以上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为限,无论一次或多次赔偿金额达到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时,该件产品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本案如果产品是在正常使用下且出厂时检验合格的,厂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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