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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担保作用有如下几种: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 (2)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事人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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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金担保的范围,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租赁、承包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租金、上缴的承包利润; (2)租赁物、承包物的返还; (3)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旅客住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房价; (2)退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 住院医疗合同的担保范围是: (1)住院费、医疗费;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劳动合同的担保范围最小,即只担保受雇人不当履行职务时的损害赔偿。 债务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定金担保利益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担保法解释》关于定金罚则的补充规定定金罚则是定金制度之核心,《担保法》第89条对其内容做了规定,《担保法解释》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1)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一般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如果主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3)定金罚则的除外。《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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