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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等原因车辆损坏无法在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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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1、被车主自行拆卖、转卖灭失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由车主申请并出具《机动车报废、灭失证明》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2、被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扣留后予以报废的车辆,经联系核实车主,该车被执法部门查扣后已被报废的,由该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或证明,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3、对按规定批量报废回收、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案车辆,交警部门要依法扣留涉案车辆,经法定程序批量报废回收后,由车辆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转递给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4、有相关证据证实已灭失的其他车辆,经调查核实,车辆单位或车主本人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该车辆处于灭失状态的由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应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由失火造成的,应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3)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应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5、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添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灭失证明,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因灭失无法交回的,车管所应公告作废)。
如果车辆已经报废但手续没有销户,需要办理销户手续。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客、卡车等营运车辆应在车辆管理处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向车辆管理处提交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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