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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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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举证责任一般是谁申请谁主张,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书等材料;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情况是: 1、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共同借款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有相反主张,则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一方主张共同债务,另一方主张个人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人举证,并由其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即主张个人债务人不能证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2)相互认为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双方均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不能举证,另一方可以证明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能举证者将承担不良后果。当双方都不能证明对方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共同债务。2、认为是单方债务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借款人举证。即借款人认为属于共同债务,对方认为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的,视为借款人个人债务。但在下列情况下,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例外:(1)借款人认为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对方主张是共同债务,主张是对方个人债务的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借款人不能证明是对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于对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以根据对共同债务的承认,确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承担不良后果。双方不能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借款人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即借款人个人承担债务。事实上,这是由借款人承担的。3、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偿还的举证责任一方承认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偿还。因此,不存在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的问题,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仍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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