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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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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进行登记;(二)擅自复制、篡改、损坏、伪造房地产登记簿;(三)泄露房地产登记材料和登记信息;(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材料;(五)强制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对房地产调控、信息透明、社会公平、反腐等诸多方面都产生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可能会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公平地交易,有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的实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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