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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标准,最高检新...
需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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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在刘志军案件中得到体现。记得媒体报道,刘志军曾说,我生是党的人,死是党的鬼,党和政府怎么判我的刑,我都认罪且不上诉。也记得济南的一位资深律师,在辩护安徽某位副省长职务犯罪时,在会见初期,对律师的作用也不甚认可。 从本人的实践经验来看,多数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因其被捕前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偏见,甚至对律师这一职业也具有一定的偏见,故对律师在自己案件中能起的作用也不看好。我办理的一起某局长贪污、受贿案件,会见多次以后,该嫌疑人仍强调,你主张的这些辩护观点,检察院法院如果采纳,当然可以轻判,如果不采纳,你还是白说,所以说关键还是在他们。这时我们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做呢? 面对这样的现实,辩护律师起码要做到两点:第一,职务犯罪知识要夯实。包括刑事诉讼的流程,职务犯罪的特点,其本人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本案的情节和量刑点等等,通过这些知识的讲解和沟通,让当事人意识到,他面对的律师,不是普通律师,不是对职务犯罪不熟悉的律师,而是一位对刑事业务,甚至是职务犯罪业务相当熟练,知识相当扎实、社会阅历相当丰富、办案能力相当突出、办案态度相当敬业的律师。第二,办案要勤恳敬业,要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这一点要通过大量的劳动,包括多次会见,分析案卷,查找法律规定,查找案例等具体工作一点点落实。在此基础上,如果能科学分析出目前检法机关多是依法办案的一些内在规律,详细展现在当事人面前,一般还是能获得认可。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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