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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安对于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拒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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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会给公安机关下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必须书面回复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回复理由不成立,会给公安机关再下达《要求立案通知书》,这时,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可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受害者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一般是受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议及时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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