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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政策

2021-11-08
可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受害者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控告人(一般是受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被告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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