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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规定: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纳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普通合伙字样应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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