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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范围包括: 1、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
合伙企业财产范围包括: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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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一半以上同意,可以在合伙解散后15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合伙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当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吧: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有限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经营范围是根据你们可能的经营需要然后结合工商局的注册指南选择的,有些需要经前置审批程序,不是想写多广就多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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