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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法时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1、交通警察在工作中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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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我国《》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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