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款是有上限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款是有上限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出现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多种新型的借贷模式。总的来看,基本上可以将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为居间模式、居间加风险准备金模式、居间加保证模式、居间加担保物权模式以及债权转让模式等,当然也有一些属于非法吸储放贷的网络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在不同的商业运营模式下,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尽相同的。在网络平台仅提供居间服务时,平台运营商通常不承担保证责任,出借款项的风险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在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不能请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网络贷款平台通过担保条款、本金偿付保障计划,甚至是公开宣传方式,承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则通常应当认为,该网络贷款平台的运营模式属于居间加保证模式。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应当按照相应的保证条款,确定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P2P网络借贷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 P2P网贷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在虚拟世界里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借款是有上限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1,115人已浏览
4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