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43人已浏览
1,046人已浏览
1,493人已浏览
1,6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