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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和集中管理本单位所属人员的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等涉及公民权益的档案和其他具有凭证作用的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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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单位和公民持合法身份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制利用范围的规定,并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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