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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经常会有不法分子会选择通过网络来进行诈骗行为,在发生诈骗行为后,不仅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治安和秩序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者立功等行为后,也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力度,具体的减刑力度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立案情节来确定。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情节:从理论层面来说,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在这里只谈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因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继而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之后交代了事故的前因后果,这从表面看符合自首的要求,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这种情形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危险驾驶罪的自首,关键要考虑案发环境。具体来说,就要考虑案发的地点和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车多人多路段或者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车多人多路段,一来周围有许多目击,二来犯罪嫌疑人难以逃跑。如果是在偏僻的乡间公路发生上述情况,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自首。同样,虽然是交通繁忙路段,但案发时间是凌晨3点,犯罪嫌疑人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这就应该认定为自首。相反,即使是在偏僻的乡间公路,但案发时间刚好是农民扎堆赶集的时候,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自首。自首与否对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所以要慎之又慎。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考虑案发时间和地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是出于主观意愿,“自动”投案,有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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