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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设施不完善,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商场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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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如果是在商场内的话,比如说一楼是商场,二楼也是商场,你是在一、二楼之间的电梯受伤,那责任应该在商场,但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话,那就的区分,电梯的管理与维修由来负责,是物业还是商场,谁是管理与维修者,谁就是赔偿主体。至于赔偿方式,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赔偿金额应该含医疗费、误工费、如果你住院治疗了,还应该有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
描述比较笼统,只能告诉您原则性的内容了。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接受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经营场所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场所负责人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望采纳意见,实在不明建议联系律师)
“免费送货”不具有义务帮工的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和无偿性等特征。因为“免费送货”本身就是商家和买家形成的中商家的附随义务,是属于商家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买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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