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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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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缓刑期禁令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禁令是指法院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
1、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2、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 3、按照有关规定,缓刑犯需每周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监督,矫正人员如果发现缓刑犯有高消费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发现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可通知法院,撤销其缓刑。
继《刑法修正案(八)》将管制、缓刑禁止令纳入刑法后,《刑法修正案(九)》紧接着规定了职业禁止令,职业禁止令以特殊预防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为理论依据,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政策依据,是人民法院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从事相关职业的一项措施。职业禁止令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再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使现有的刑罚体系更科学合理,然而我国职业禁止令在理论探讨、司法实践,都处于萌芽阶段,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文章从职业禁止令的含义、依据、意义为切入点,从性质上主张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令不应纳入资格刑而应当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性处罚措施,通过对域外立法的考察探究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立法现状,以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为基准对我国职业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现状加以分析,分析我国环境下职业禁止令的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建议。理论上,在职业禁止令出台之前就有多数学者建议将其纳入资格刑,从域外立法考察,大多数国家将职业禁止令列入资格刑,有的将其纳入保安处分措施,但从刑法的谦抑性和我国现今得刑罚制裁体系考量,将其定位为非刑罚性处罚措施更为妥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目前仅有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这一单薄的法条的规定,对“职业”、“特定义务”、“相关职业”、“情节严重”等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指导,不利于职业禁止令在实践中的应用。从实证角度考察,职业禁止令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甚至偏低,且存在与刑法中对缓刑犯的禁止令混同适用的情形。因此,释明“职业”的含义、理解“特定义务”的关联性、明晰“情节严重”的情形及“相关职业”的范围,对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予以完善、增加职业禁止令的弹性规定和增加宣告程序且释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适用情形是及其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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