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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从法条...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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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令”有助于刑罚的实施、预防犯罪的发生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刑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管制这种非监禁性刑事处罚和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措施。 通过相关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等因素确定的,且对于犯罪分子有明确的针对性。“禁止令”的实施实际上恰恰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以强制的手段矫正部分特定的犯罪行为。同时,通过“禁止令”的形式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对于犯罪人员再触犯同类罪名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禁止令”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 “禁止令”作为管制、缓刑的一种监管措施,它的实施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和强化刑罚的实施效果,同时也能体现我国刑罚制度“刚柔并济”、“因地制宜”的特点。通过建立“禁止令”司法制度,可以切实有效地帮助犯罪人员“迷途知返”,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性化的一面。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一举措虽然是一种法治文明的表现,但却是也引起了部分社会公众的质疑,产生了不少社会矛盾。而“禁止令”的实施主要就是为了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 三、“禁止令”有益于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 “禁止令”的实施是一种维护社会管理的创新体制,它通过推动和规范对于部分特定犯罪行为及犯罪人员的矫正工作,不但维护了我国法律体制的权威,也能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犯罪分子在接受非监禁刑时进行改造,从根本上做到“弃恶从善”,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和谐能够起到促进作用。[2]
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此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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