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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难以认定,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或其它证据 此种情况如果是标的额数目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款项已经交付,从而认定借款事实的发生。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款项交付的其他证据,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就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有六七十万借款的出借人往往声称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而借款人却不予认可,因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给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款的具体数额等带来困难。
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行处理。
答:鉴于你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从签名形式上看,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后面签名,而是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名,故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也不会被认定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鉴于您在签字形式上不符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构成要件,所以可能会被认定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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