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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在其营业范围、经营手段、功能作用等各个方面都有着诸多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从我国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渊源,在很多西方国家由于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其信托业务大都涵盖在银行业之中,同时又严格区分,故在此以商业银行为例,与信托投资公司加以比较,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关系不同。信托体现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多边的信用关系,银行业务则多属于与存款人或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二)基本职能不同。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产事务管理职能,侧重于理财,而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是融通资金。 (三)业务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除信托存贷款外,还有许多其他业务,范围较广。而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融通资金,范围较小。 (四)融资方式不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贷款人,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担风险不同。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在受托人无过失的情况下,一般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则是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制度办理业务,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存贷资金运营风险。 (六)收益获取方式不同。信托收益是按实绩原则获得,即信托财产的损益根据受托人经营的实际结果来计算。而银行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七)收益对象不同。信托的经营收益归信托受益人所有,银行的经营收益归银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体不同。信托业务意旨的主体是委托人,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占主动地位,受托人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业务的意旨主体是银行自身,银行自主发放贷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约。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的;(二)未依法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三)未依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未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造成危险的发生,如果是行人或者是其他人的行为造成危险的发生,司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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