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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管辖范围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在经营活动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1)以公司注册地以外的机构名义签订合同的,不合...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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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表现为设立的分公司以分公司自身名义对外经营、分公司以经营部等其它名义对外经营等情形。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即冒用名义情形;二是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以其他名义,如经营部、分厂等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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