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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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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法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驳回其异议的执行裁定不服,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而提起的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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