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以下5种情况: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复议原则,其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应当由其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