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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面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处理,是办案法官面临的难题。本文试图通过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浅显经验,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外,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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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法律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相关延伸】 问:夫妻一方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办? 答:夫妻离婚时,一方不愿承担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认定离婚债务的方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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