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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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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⒉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⒊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⒋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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