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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如FIDIC《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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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不赔偿范围有: 1、故意行为;2、战争、罢工;3、核污染;4、停工;5、设计错误;6、自然磨损;7、非外力引起的设备本身失灵;8、领公用牌照的运输工具;9、文件、帐单、现金等。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保险范围:建筑工程一切保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建筑、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运河、港口等。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包括:(1)洪水、地震、暴风雨、山体崩溃、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爆炸、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火灾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和恶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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