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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对...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引水供水工程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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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即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或UFO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陨石、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如战争、暴乱、政变、磁场变换、行星地理变动、外星人入侵等大规模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1、建筑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协商一致成立合同;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公平、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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