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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施救费用如何计算

2025-01-15
2013年11月3日,在山东省五莲县某路段,温某驾驶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与余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两车损坏。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将温某及其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诉上了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庭审理过程中,余某提供了施救费发票证实其支出。两被告认为施救费数额过高,不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余某包括施救费12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3万余元,两被告均未上诉。 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但施救费并不等同于拖车费。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受雇施救车辆在拖运出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出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属于施救费,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看车费及各种罚款,属于间接损失,也不属于施救费。 另外,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此外,交通事故诉讼中常见的误区包括: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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