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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救治人员的交通费如何计算?应该支付哪些救治人员交通费

2022-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从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但是这里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受害人身上直接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没有问题,护理人的人数也比较容易认定,但受害人的陪护人有多少比较合适,是否是无论有多少人去陪护都要计算交通费?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受害人伤情和陪护人的能力确定。当事人想证明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就需要证明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人员能发挥的照顾作用,然后由法官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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