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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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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期限的相关限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行政处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取罚款外,不得自行收取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确实很难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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