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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
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 (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 2.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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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上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现流程上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则保证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同一顺序清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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