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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执...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如果房管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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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您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判决带到当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住房管理局发出合作执行书,将房地产交给你的名义。《民事诉讼法》第251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票据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机构发出合作执行通知书,有关机构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拍卖,可以出售,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价格交给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拍卖或出售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将该财产定价后,可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或者向申请执行人管理提交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管理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第50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地产证明书、土地证明书、林票、专利证明书、商标证明书、车船执照等相关产权证明书转移手续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办理。
在房屋给付判决或调解中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配合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情况下,是当事人直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是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呢?各地房产部门和人民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房管部门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笔者倾向于由房屋登记部门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 如果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将房屋过户至权利人名下,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仅凭法院的裁判文书和权利人一方的到场签名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比,由人民法院向有权机关发出协助执行手续的过户方式,更能体现诉讼、执行效率和法律效果。
【法律意见】 关于房产的执行问题,最高法院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的,一般只能查封,不能拍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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