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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XX备案。...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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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XX的指导和监督。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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