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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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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二)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三)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五)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的复印件;(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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