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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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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的;(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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