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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的人身权利:(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的;(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职工补订书面;(二)超过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职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的;(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未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以及延期超过二个月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不履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调解协议书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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